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仅本条款及已确认主主题的支持文件;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后续吸收/替代未完成逐条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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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当前查看的版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列报:历史资料待补全。当前只确认主体准则版本及列明实施安排;具体交易和衔接事项需核对正文。 符合暂缓条件的保险公司还需确认暂缓执行情况及新保险准则实际执行日;特殊主体未确认前不得套用普通实施主体规则。

查看以下历史版本、实施日期及官方依据。

按历史年度、日期与适用主体查询
  1.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06〕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07-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2007-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以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及通知规定的实施条件为前提。

  2.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06〕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07-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上市公司自该日起施行;其他企业执行本体系时须核对实际首次执行及过渡安排。

    2007-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以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及通知规定的实施条件为前提。

  3.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08〕11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8-07;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4.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0〕15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7-14;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5.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2〕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6.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二部分: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2〕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3-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仅本条款。

    201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7.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四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2〕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3-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仅本条款。

  8.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4〕2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6-20;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至 2018-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适用于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新金融工具准则按主体和特殊条件分阶段执行。

    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至 2019-01-01 前: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适用于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新金融工具准则按主体和特殊条件分阶段执行。

    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至 2021-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适用于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新金融工具准则按主体和特殊条件分阶段执行。

    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至 2022-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于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新金融工具准则按主体和特殊条件分阶段执行。

  9.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5〕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1-04;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10.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5〕2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2-16;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11.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4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37号通知 财会〔2017〕14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2017通知首段:执行新版停止2014第37号及2014金融负债权益区分规定。
  12. · 发布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20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6-2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17-06-22 起,至 2021-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2017过渡办法限定保险主要关联活动和补充披露,2020通知后来延长暂缓。

  13.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4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37号通知 财会〔2017〕14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2017通知首段:执行新版停止2014第37号及2014金融负债权益区分规定。
  14.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4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37号通知 财会〔2017〕14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2017通知首段:执行新版停止2014第37号及2014金融负债权益区分规定。
  15. · 发布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0〕22号 · 财政部、银保监会

    发布日期:2020-12-30;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20-12-30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2020通知推迟到2022,银行需报备及披露,资管须满足适用指导意见。

    2020-12-30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符合2017暂缓资格保险公司,金融工具执行日期跟随新保险合同实际执行日。

    • 官方依据:进一步贯彻新金融工具通知 财会〔2020〕22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2020通知推迟到2022,银行需报备及披露,资管须满足适用指导意见。;符合2017暂缓资格保险公司,金融工具执行日期跟随新保险合同实际执行日。;该通知对主准则分主体实施及过渡安排作出补充,不构成修订版本。
  16.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4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5-02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37号通知 财会〔2017〕14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2017通知首段:执行新版停止2014第37号及2014金融负债权益区分规定。
  17.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1〕1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1-01-26;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18.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1〕35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1-12-30;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19.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3〕21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3-10-2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20.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第二部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3〕21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3-10-2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24-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仅本条款。

    2024-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21.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5〕32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12-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22.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四部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5〕32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12-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26-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仅本条款。

    2026-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23.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五部分: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5〕32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12-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26-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仅本条款。

    2026-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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