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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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印发38项具体准则通知(官方来源)
通知正文及附件目录:上市公司2007年起施行,其他企业可选择执行;执行新体系后停止执行旧体系。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原始附件)(官方来源)
财会〔2006〕3号附件第23号;PDF全文。实施范围见母通知。
历史沿革
当前查看的版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金融资产转移:历史资料待补全。当前只确认主体准则版本及列明实施安排;具体交易和衔接事项需核对正文。 符合暂缓条件的保险公司还需确认暂缓执行情况及新保险准则实际执行日;特殊主体未确认前不得套用普通实施主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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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06〕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07-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2007-01-01 起,至 2018-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19-01-01 前: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1-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2-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3-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6-01-01 前: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符合暂缓条件的主体需要确认实际首次执行及切换日期;2026年后的持续适用范围待核验,不能仅依据一般实施日期确定版本。
- 官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原始附件)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财会〔2006〕3号附件第23号;PDF全文。实施范围见母通知。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06〕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07-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上市公司自该日起施行;其他企业执行本体系时须核对实际首次执行及过渡安排。
2007-01-01 起,至 2018-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19-01-01 前: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1-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2-01-01 前: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3-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至 2026-01-01 前: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不再执行旧版本。其他企业以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前提。
2007-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符合暂缓条件的主体需要确认实际首次执行及切换日期;2026年后的持续适用范围待核验,不能仅依据一般实施日期确定版本。
- 官方依据:财政部印发38项具体准则通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8 · 通知正文及附件目录:上市公司2007年起施行,其他企业可选择执行;执行新体系后停止执行旧体系。
- 官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原始附件)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财会〔2006〕3号附件第23号;PDF全文。实施范围见母通知。
-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0〕15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7-14;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 官方依据:解释第4号通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正文文号与落款;页面底部发布日期
-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2〕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 官方依据:解释第5号通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正文文号与落款;页面底部发布日期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部分: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2〕19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3-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仅本条款。
201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 官方依据:解释第5号正式正文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正式解释附件/正文;本地5_attachment.txt
- 官方依据:解释第5号第三部分主范围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解释第5号,第三部分;原文定位“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
-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8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3-31;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23号通知 财会〔2017〕8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通知首段:企业执行新版后不再执行2006对应版本。
- · 发布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20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6-22;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17-06-22 起,至 2021-01-01 前: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2017过渡办法限定保险主要关联活动和补充披露,2020通知后来延长暂缓。
- 官方依据:保险公司金融工具过渡 财会〔2017〕20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2017过渡办法限定保险主要关联活动和补充披露,2020通知后来延长暂缓。;该通知对主准则分主体实施及过渡安排作出补充,不构成修订版本。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8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3-31;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23号通知 财会〔2017〕8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通知首段:企业执行新版后不再执行2006对应版本。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8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3-31;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23号通知 财会〔2017〕8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通知首段:企业执行新版后不再执行2006对应版本。
- · 发布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0〕22号 · 财政部、银保监会
发布日期:2020-12-30;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通知落款日期;网站刊登日期另列。
2020-12-30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2020通知推迟到2022,银行需报备及披露,资管须满足适用指导意见。
2020-12-30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符合2017暂缓资格保险公司,金融工具执行日期跟随新保险合同实际执行日。
- 官方依据:进一步贯彻新金融工具通知 财会〔2020〕22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2020通知推迟到2022,银行需报备及披露,资管须满足适用指导意见。;符合2017暂缓资格保险公司,金融工具执行日期跟随新保险合同实际执行日。;该通知对主准则分主体实施及过渡安排作出补充,不构成修订版本。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8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3-31;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8-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一般主体,暂缓规则另见财会〔2017〕20号及〔2020〕22号。
2018-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19-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1-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普通实施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
2022-01-01 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部分(一)(二):符合条件非上市银行及资管产品可推迟至2022;选择本特殊范围以满足资格、报备/披露为前提。
2023-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26-01-01 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第一部分(三):符合2017条件保险公司的金融工具切换跟随新保险合同执行日;本规则限未适用2025暂缓安排且按一般阶段执行。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不属于下列暂缓或特殊实施主体、符合延期条件的非上市银行、符合延期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
2017-03-3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提前执行须满足许可条件及实际执行日期。符合暂缓金融工具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未适用暂缓安排、符合通知条件,已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披露暂缓。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
- 官方依据:修订第23号通知 财会〔2017〕8号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落款及页面发布日期;通知首段一般实施阶段;不适用特殊延期的主体明确排除延期主体。;鼓励提前执行;金融工具四准则按规定同时执行;保险暂缓资格不产生强制提前。;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需确认实际执行日与整体金融准则同时执行;不能只因保险合同准则暂缓安排选择认定已执行。;通知首段:企业执行新版后不再执行2006对应版本。
-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5〕32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12-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待核验(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正文签发日,网页上架日单独记录。
- 官方依据:解释第19号通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正文文号与落款;页面底部发布日期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三部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25〕32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12-05;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26-01-01(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仅本条款。
2026-01-01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发生本条款规定业务的支持关系;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替代仍待核验。
- 官方依据:解释第19号正式正文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正式解释附件/正文;本地19.txt
- 官方依据:解释第19号第三部分主范围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解释第19号,第三部分;原文定位“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版本与文件关系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 所属通知 → 财政部关于印发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作用范围:附件第23号。
官方依据(2026-10-08)官方依据(2026-10-09)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 替代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作用范围:通知首段:企业执行新版后不再执行2006对应版本。。
官方依据(2026-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