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查看历史沿革与适用依据可在本站阅读全文。
摘要说明本站整理仅供理解与定位,具体适用以官方原文为准。完整说明
文件信息
历史沿革
当前查看的版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历史资料待补全。历史资料待补全;未收录的早期规定不能直接判定为不存在。
查看以下历史版本、实施日期及官方依据。
按历史年度、日期与适用主体查询- · 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4-28;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7-05-28(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2017-05-28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以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及通知规定的实施条件为前提。
- 官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日期行和首段;实施日期另见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PDF第10页第三十三条
- ·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适用条件与官方依据
财会〔2017〕13号 ·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4-28;文件载明的施行日期:2017-05-28(主体范围另见适用条件)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7-05-28 起:境内外同时上市 / 境外上市且采用指定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以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及通知规定的实施条件为前提。
- 官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来源核对日期:2026-10-09 · 通知日期行和首段;实施日期另见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PDF第10页第三十三条
